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提交的文件
時間:2017-12-16
《公司法》第十四條的規定,上海公司注冊中,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的,應當向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公司設立分公司的,應當自決定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分公司所在在地的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報經有關部門批準的,應當自批準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根據《內資登記規范》規定,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分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公司加蓋公章)。
2.公司簽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公司加蓋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件復印件。
應標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辦理事項、權限、授權期限。
3.公司章程(加蓋公司公章)。
4.公司營業執照副本的復印件。
5.分公司營業場所使用證明。
6.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負責人的任職文件及身份證件復印件。
7.分公司申請登記的經營范圍中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在登記前報經批準的項目,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書復印件或許可證明。
分公司的經營范圍不得超出公司的經營范圍。
8.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分公司必須報經批準的,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書復印件。